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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1-09-06 08:58

省节能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现将《节能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节能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陕西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符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节能标准,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被监察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并及时公开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机制。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节能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工作。随机抽查工作依法、公开进行,做到程序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司法厅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省级节能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具有执法资格,同时,可吸收专家参与监察,提供专家咨询意见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调动、岗位调整等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区域、执法类别等身份信息。

第五条 建立覆盖全省所有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更新。

第六条 建立节能监察“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随机抽查清单所列抽查项目,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监察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组成当次随机抽查的监察组,监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同一监察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监察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监察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监察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七条 各级节能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年度抽查计划,于每年6月30日前报上一级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省节能中心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本业务领域抽查检查,并形成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6月30日前形成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严格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明确抽查范围、数量和抽查时间。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事项,应当合并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要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工作计划向上一级节能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抽查工作计划由制定部门进行公示。

第八条 按照年度计划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的数量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在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察人员应当监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监察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监察报告应当包括监察时间、监察内容、现场监察笔录、对被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监察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监察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将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公示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抽查中发现被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处罚的,及时移交案件。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被监察对象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二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