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示范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由示范区财政根据《杨凌示范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2022)》(以下简称《意见》)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示范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贯彻国家和省、示范区产业政策,按照“政府引导、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快推进示范区服务业创新发展,促进示范区服务业提档升级,优化示范区服务业产业结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牵头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负责对超额完成年度服务业企业培养和招引任务的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并提出奖励意见;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以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目标的复核,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编制绩效报告。
(二)示范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等工作;编列年度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及对专项资金的实施绩效进行监督评价。
(三)示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发展指导推动工作、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对达到规上、限上企业标准的各类服务业企业提出奖励意见;对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绩效目标,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自评并报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五条 示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意见》标准要求,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并就资金申报、分配和绩效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按照《意见》支持方向,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有:
(一)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由示范区科技创新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二)信息服务业。重点支持5G建设应用、打造智慧农业数谷、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由示范区大数据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三)商贸服务业。重点支持拓宽便民服务路径、推动消费升级、培育发展夜间经济、支持外贸业健康发展。(由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四)物流服务业。重点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使用物流快递服务、跨境物流服务业发展。(由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五)电商服务业。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园电商、农村电商、跨境电商。(由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六)金融服务业。重点支持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培育新型农村金融主体、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由示范区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七)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重点支持培育文化产业发展新动力、加快文旅融合核心区建设、重点文旅项目谋划建设、推进体育产业融合发展。(由党工委宣传部<广电新闻出版局>、示范区文旅体育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八)养老医疗健康产业。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从事养老服务、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引导整合线上线下养老服务资源要素。(由示范区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九)会展业。重点支持全国性行业协会、知名展览公司利用示范区现有展馆举办的展会项目,积极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对第三产业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的大型会议在杨凌举办。(由示范区展览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十)民办教育培训业。重点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途径开办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由示范区教育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十一)商务服务业。重点支持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法律服务、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等品牌企业入区开展服务工作。(由示范区住建局具体负责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房地产中介和物业服务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司法局具体负责法律服务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十二)服务业总部经济。重点支持知名涉农跨国企业、农业服务业标杆企业等服务业企业落户杨凌,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将示范区打造成为“一带一路”现代农业企业总部聚集区、经济功能性中心。(由示范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十三)军民融合产业。重点支持企业申请“民参军”资质、推动区内民口有关企业不断提升产业协作和配套能力,鼓励引导大型军工企业使用区内企业有关配套产品。(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项目征集、项目管理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企业驻杨凌分支机构(全国性展览行业协会、知名展览公司不受注册地限制),能够独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服务业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
(二)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健全的管理体系;
(三)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近五年无违法行为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筛选,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由示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意见》精神,制订申报指南,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各项目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申报一次,每年10月底后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符合《意见》的支持方向、方式,以及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
(二)符合《意见》的资助标准。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完整有效,包括专项资金使用信用承诺书。
(四)当年享受示范区其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五)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筛选后组织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资金需求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计划向示范区财政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示范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获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部门(单位),应当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并依法执行财务管理和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示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开展自评,示范区财政局进行绩效监督审核。
第十六条 对已获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后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未达到目标要求的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回全部资金;拒不整改的,不再安排、批准任何形式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七条 示范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示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做好项目的受理、筛选、评审、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对于违反规定,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