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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水电气暖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09:30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水电气暖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水电气暖行业规范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水电气暖特许经营行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辖区内水电气暖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水电气暖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电气暖特许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特许经营企业,依法依规收回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水电气暖领域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本办法发布前,已与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明确时限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年。未明确特许经营范围的,原则上与签订协议时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一致。

第二章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水电气暖供应企业应当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所需材料,健全“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机制,推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服务,实现客户从报装到缴费全程网上办理。

第六条用户申请报装后,水电气暖供应企业应向用户明确申请报装材料和预计工程时限。办理环节和预计工程时限不得高于《杨凌示范区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行动方案》(杨办发﹝2018﹞30号)中相关规定。

第七条水电气暖供应企业应在行业经营规章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行业服务标准,对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拖沓的工作人员,要建立惩戒或淘汰机制。

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可将水电气暖特许经营企业报装业务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水电气暖特许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做好大厅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工作。

第九条涉及水电气暖有关投诉,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行业监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备行业监管部门。

第三章 优化运行结构

第十条供电企业有义务向可靠性要求较高的用户推广“环网供电接线”,低成本帮助用户采取第二电源,确保生产经营用电。

第十一条市政项目等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开挖管理办法进行施工。严格落实规划红线以内施工通报制度。项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住建部门报备,因未及时报备、施工不当等导致区域性断电、断气、停水、停暖情况发生的,由住建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损失情况对项目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水电气暖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水电气暖特许经营企业完善全区水电气暖电子地图。

第十三条 发改部门应做好电力通道、电力设施及变电站布局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并城管部门应做好热力规划,完善热力管网建设,进一步扩大集中供暖覆盖率。

第十四条发改部门应协调监督城市燃气企业做好采暖季天然气调峰保供工作。

第四章 规范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水电气暖行业价格收费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取“碰口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用户申请报装时,水电气暖企业根据住建部门定期公布的材料清单价格,与用户认质认价、签订协议,并将申报材料清单、报装服务流程图等一次性告知用户。用户申请第三方施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水电气暖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水电气暖行业“晒成本”,在安装施工、材料费用、劳务服务等方面实行费用一表清。

第十八条住建部门应会同发改、市场监管、水务、城管等部门制定用户申请报装水电气暖工程验收接入相关规定,切实保护企业用户权益。

第十九条发改部门应牵头建立企业用户调峰用气收费监督核算制度。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水电气暖行业监管部门对供应企业在保障供应、施工收费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水电气暖行业监管部门应将水电气暖监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机制,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和执法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示范区发改部门负责监管“电”行业,示范区水务部门负责监管“水”行业,示范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气”“暖”行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杨凌示范区水电气暖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杨管办发﹝2020﹞7号暨杨管规﹝2020﹞002-管委会办00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