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
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杨陵区发改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税务分局,各有关停车经营单位:
根据《杨凌示范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新能源汽车给予停车收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是指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号牌的汽车(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暂不享受该政策)。
二、新能源汽车在示范区辖区内停放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每天0时至24时: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含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场、库、泊位),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其中,实行计次收费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
(二)已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的新能源汽车,不再同时享受该时段免费停车30分钟的停车优惠。
三、新能源汽车超过免费停放时限的,扣除免费时限后按照所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杨凌示范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四、鼓励其他停车设施(场、库、泊位)结合实际,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五、相关要求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及时调整计费规定,抓紧做好停车计时设施的系统调试和智能化改造,确保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落地落实。要做好员工政策培训,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二)杨陵区发展改革、公安交管、规划、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关于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政策解读、咨询答复,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执法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