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结合部门职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改局“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开以及运用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所担负的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及相关制度规定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抽查监管。
第四条 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五条 建立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抽查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科室)、联系方式和执法证号码等,并根据执法资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持有关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进入数据库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和级别管辖权限要求,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由各职能股室根据简政放权和上级要求等及时提供综合部门更新公布。
第七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各主办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通过摇号、机选或抽签等形式,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和执法抽(检)查人员,抽取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查过程应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用“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查产生。
第八条 随机抽查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方式。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提高执法效率。
第九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随机抽查事项要超过50%以上。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失信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条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相关职能股室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应当及时把违法线索移送相应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开展联合抽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