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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3-07-20 15:35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3〕920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

为规范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进行转供的行为。其中,一般工商业(单一制)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可选择按照一般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或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

二、区分终端用户不同表计条件,规范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一)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方式形成。

基准电价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月度平均购电价格。月度平均购电价格=月度电费/月度购电量,电网企业应尽快完善系统功能,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平均购电价格。上浮幅度综合考虑非电网直供电合理损耗因素,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自行约定,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8%。终端用户电费=月度平均购电价格×(1+上浮幅度)×终端用户用电量。非电网直供电合理损耗已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的,电价不再上浮。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基准电价按照首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基准电价确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超过8%。

(二)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对应电压等级的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执行;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根据我省分时电价政策相关规定据实测算公布。

(三)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电表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可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含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下同)电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后,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分摊后的电价在月度平均购电价格基础上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8%。

(四)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根据电费实际收支情况定期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公共部位电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终端用户的结算周期要保持一致,在每月结算电费后5日内,应通过互联网、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等方式,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月度电费、月度购电量、月度平均购电价格、终端用户用电量、损耗率等信息,主动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电价政策,引导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电网企业要认真摸排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用户规模,抓紧对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实施改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