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商发〔2017〕141号)和《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精神,经管委会同意,现就我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配气价格及终端销售价格
(一)调整配气价格
示范区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由现行0.49元/m³调整为0.514元/m³,上调0.024元/m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由现行0.754元/m³调整为0.704元/m³,下调0.05元/m³。
(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1.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第一档气价由现行的1.98元/m³调整为2.06元/m³,上调0.08元/m³。根据居民用气阶梯气价政策规定,第二档、第三档气价按照与第一档气价的1:1.2和1:1.5比例确定的原则,调整后的第二档和第三档气价分别为2.47元/m³和3.09元/m³。城镇低保人群所有用气量执行居民第一档气价2.06 元/m³。学校(含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椐国家规定暂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气价标准在居民生活用气一档气价基础上加价0.02元/m³,即为2.08元/m³。
2.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30元/m³调整为2.25元/m³,下调0.05元/m³。
3. 车用天然气价格维持现行3.15元/m³不变。
调整后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见附表:
杨凌示范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表
分类 | 阶梯 | 户年用气量(m³) | 调整前价格 (元/m3) | 调整后价格 (元/m3) | 增减幅度 (%) | |
非独立采暖 | 独立采暖 (壁挂锅炉) | |||||
居民 | 第一档 | 0-480(含) | 0-2000(含) | 1.98 | 2.06 | 4.04% |
第二档 | 480-660(含) | 2000-3000(含) | 2.38 | 2.47 | 3.78% | |
第三档 | 660以上 | 3000以上 | 2.97 | 3.09 | 4.04% | |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 2.00 | 2.08 | 4.00% | |||
非居民 | 不限量 | 2.30 | 2.25 | -2.17% |
注:居民类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居民采暖用气、学校(含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示范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二)联动办法: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分别确定不同的联动周期。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终端销售价格根据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2.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终端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1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 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 今后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将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对联动周期和联动幅度可进行适当调整。
三、几点要求
(一)按照中省要求,天然气价格中包含了居民到期燃气表更换费用,今后燃气企业更换居民到期燃气表不再向用户收取费用;为确保天然气价格秩序,维护供需双方利益,未到期燃气表如出现故障,更换或维修天然气公司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如因用户人为损坏出现故障更换或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仅限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表更换或维修,不包含其他设施)。
(二)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相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降低配气成本,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为保障杨凌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本次理顺天然气价格而受影响,示范区天然气价格理顺后,由两级财政、社会事业(民政)部门根据省上相关政策提出对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补贴意见。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