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转供电主体:
为坚决完成国务院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减轻用电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8〕71号)、《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价检发〔2018〕86号)精神,现就有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
一、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
1.等额传导政策红利。 自2018年8月1日起,杨凌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我省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 7.74 分)的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2.严格执行目录电价。自2018年11月1日起,省内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
转供电主体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含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分摊费用)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损耗及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由分表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和随电费征收。
三、认真做好电费分摊公示
转供电主体选择按照公平分摊电费方式进行规范并收取电费的,应在向用户开据的票据中将执行国家销售目录电价应收取的电费、公用设施用电分摊电费、损耗分摊电费标单独列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以及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应在用户缴纳电费场所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让用户明明白白缴费。
四、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转供电主体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供电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严肃查处,并通过媒体对其公开曝光。
2.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供电主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以上两项的处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将从重予以处罚。
希望各转供电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为优化杨凌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