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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扎实做好反价格欺诈执法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