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地掌握药品价格变化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按照省政府2015年6月8日专题会议部署,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组织
各地物价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卫生、药监部门协助做好选点布局、数据报送等方面的工作。
各地应根据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要求,在所在地城区确定经营规范、具有代表性的公立医院、药品零售药店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具体承担药品价格数据的采集报送工作。西安市确定2家公立医院、5家药品零售药店,其余各市确定1家公立医院、2家药品零售药店,杨凌示范区确定1家公立医院、1家药品零售药店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为保证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本地区的价格监测点应选择不同医药连锁超市。监测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换时,应按制度要求另行选择监测点,并报省物价局确认。
二、监测内容
药品价格监测品种依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筛选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监测品种细化到规格、包装数量和生产厂家,具体品种详见附表2。各监测点所填报价格信息为对应到监测品种的实际零售价格。
三、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本报告制度为月报,每月20日为采集价格日。各地物价部门汇总分析后于当月23日17时前将《药品价格监测汇总表》(附件3.4)电子版报送省物价局(如遇节假日顺延)。
四、监测分析
各地在组织实施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同时,应对本地区药品价格变动原因、趋势及影响进行调查分析,每月上报一次药品价格变动分析材料。对本地区药品价格出现异动情况要及时进行跟踪监测并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物价、卫生、药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安排,切实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定点、定期采集价格,按时准确报送价格监测数据。
(二)请各地物价部门按照上述工作要求,及时确定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填写《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登记表》(附表1),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登记表及物价部门联系科室、联系个人名单一并报省物价局。
(三)各地要按照要求采集报送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当采价的药品短时缺货时,按标签价格采集,并在报表备注中予以说明。
本通知自2015年7月起执行。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
省物价局药品价格评审办公室 刘 颖
电话:029-87293027 电子邮箱:sxypjgjc@aliyun.com。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政处 樊海涛
电话:029-89620656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 吴智育
电话:029-62288057
3.《药品价格监测汇总表(药店)》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