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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

2013年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我省教育机构收费行为,根据《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陕价费发〔2002〕113号)文件精神和近期我们检查中发现及群众举报的情况,决定对全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二、规范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技校。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经国家、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民办教育在价格部门备案的各项费用。未经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三、规范内容

没有在醒目位置长期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的收费公示牌的;

公示内容与现行政策依据不相符的;

不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的;

与高等院校招生简章中有关收费项目、标准不符的;

随意增加项目或涂改收费公示牌的。

四、要求

(一)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之际,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各项规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教育收费公示全面进行整治,把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二)要切实履行好收费公示监制职责,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责任人制度》。全省所有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必须在学校醒目位置长期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不允许使用空白表自行填写,各地物价局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责任人制度》,做到每个教育机构的公示工作要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三)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工作成效。各地要切实加强教育收费公示的监管,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作为工作重点,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对学校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超标准收费,以及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等乱收费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要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对多收的费用要及时退还学生。在今年秋季开学之际,省局将派出督导组赴各地督导工作,对拒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的教育机构将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监管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予以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8月15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

2013年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我省教育机构收费行为,根据《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陕价费发〔2002〕113号)文件精神和近期我们检查中发现及群众举报的情况,决定对全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二、规范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技校。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经国家、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民办教育在价格部门备案的各项费用。未经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三、规范内容

没有在醒目位置长期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的收费公示牌的;

公示内容与现行政策依据不相符的;

不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的;

与高等院校招生简章中有关收费项目、标准不符的;

随意增加项目或涂改收费公示牌的。

四、要求

(一)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之际,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各项规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教育收费公示全面进行整治,把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二)要切实履行好收费公示监制职责,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责任人制度》。全省所有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必须在学校醒目位置长期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不允许使用空白表自行填写,各地物价局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责任人制度》,做到每个教育机构的公示工作要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三)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工作成效。各地要切实加强教育收费公示的监管,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作为工作重点,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对学校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超标准收费,以及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等乱收费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要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对多收的费用要及时退还学生。在今年秋季开学之际,省局将派出督导组赴各地督导工作,对拒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的教育机构将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监管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予以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