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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执法监察总队、省地方电力执法监察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制定了《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西北电监局、西北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发电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