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物价局、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文件,结合示范区实际,现就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有关费用予以明确。
一、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元。
二、出入证件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证件管理的,可据实收取出入证件工本费,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
三、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的,装修押金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押金不超过1000元;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押金不超过1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上的,押金不超过2000元。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以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定收费项目。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