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道路交通环境,长效治理废弃汽车占用公共资源、影响通行秩序、破坏市容环境及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杨凌示范区自即日起至2023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二、整治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废弃汽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建成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确保不留死角。
三、整治期限
自即日起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安排
(一)开展全面排查(2023年9月底前完成)。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
(二)自行清理阶段(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引导车辆所有人对废弃汽车进行自行清理。
(三)分类处置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按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五、处置办法
(一)对道路外废弃汽车处置。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二)对道路内废弃汽车处置。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三)对停车场废弃汽车处置。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四)对失联废弃汽车处置。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或拒不配合的,通过媒体公告、张贴废弃汽车限期清理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督促其限期清理。并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五)对住宅小区和公共绿地废弃汽车处置。对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停车管理单位按照区政府要求治理。停放在公共绿地的废弃汽车,由公共绿地管理机构按照所属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治理。
(六)对违法废弃汽车处置。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六、法律依据
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
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
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请广大市民朋友相互转告,理解、支持和配合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主动提供废弃汽车线索,规范公共场所停车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升道路通畅率和城市形象,共同创造交通安全、停车有序、文明谦让、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