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全面建设高质量高水平自贸试验区,现就支持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一)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将省、市、县三级管理事项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委托)。(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西安市政府负责。适用范围:以下除标注自贸试验区特定片区外,其他适用范围均为自贸试验区全域)
(二)赋予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浐灞生态区功能区市、县级社会管理权限,加快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西安市政府负责)
二、加快营商环境建设
(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电子证照库建设,率先在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并逐步将系统全面接入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市场监管信息互通互换。(省政府政务公开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等负责)
(四)加快建设西安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西安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省工商局与有意愿的商业银行建立专线,实现企业数据实时共享。(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负责)
(六)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极简审批”改革,重点加快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在全省率先实现投资项目审批50个工作日办结。(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等负责)
(七)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将符合条件的简易注销登记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省税务局、省工商局负责)
(八)探索试行第三方商务秘书企业对“一址多照”“集群注册”企业的税务监管模式,并创新企业线上监管功能。(省税务局、省工商局负责)
(九)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成功能完善、交通便捷的国家综合交通枢纽。(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
(十)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财政部门自行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省财政厅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一)争取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从事进口飞机等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在税收、监管、金融等政策执行中视同实际入区。(省商务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负责)
(十二)创新进口食品海关监管方式,引入“空检陆放”模式,缩短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放行时间,对海关认证企业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西安海关负责)
(十三)对中欧班列(西安)返程货运进口食品试行“空检铁放”检验模式,并研究确定适合“空检铁放”的商品种类,缩短中欧班列(西安)进口商品的通关时间。(西安海关负责)
(十四)对展览、维修、研发设计、医疗健康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物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依法简化医疗器械和服务贸易特殊物品检验检疫流程。(省商务厅、西安海关负责)
(十五)简化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设备、试剂等进口手续;对具备条件的生物医药服务外包企业研发用药物、医疗器械样品进口,通关时限缩短至15日。(西安海关负责)
(十六)支持推广“一次进境、分批清关”等柔性入境管理模式,提高药品医疗器械通关效率。(西安海关负责)
(十七)在具备承接条件的情况下,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制改革试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全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八)支持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等业务。(西安海关负责)
(十九)实施分线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对《CCC免办证明》A类和B类申请企业实施《CCC免办证明》无纸化管理,企业可直接在线申请办理。(西安海关负责)
(二十)允许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对海关认证企业制定激励性监管政策。(西安海关负责)
(二十一)推行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西安海关负责)
(二十二)利用“互联网+”手段取代原有现场预约模式,通过海关查验作业微信预约平台,客户无需到场即可预约查验。(西安海关负责)
(二十三)改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行减免税审批无纸化。深化“保税+”制度创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自主备案、自主核报”试点工作。简化核销手续,改进加工贸易核销及单耗管理方式。(西安海关负责)
(二十四)支持保税航油业务发展,借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让仓储、供油、货代等企业通过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符合海关等口岸监督部门要求的格式化单证和电子信息,实现全流程“只跑一次”,探索建立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政府口岸办、西安海关负责。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空港新城功能区)
(二十五)加快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时承接和推广应用税费支付、出口退税、航空和铁路舱单等申报功能,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省税务局、省政府口岸办、西安海关、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铁西安局集团负责)
(二十六)加快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平台,积极争取设立期货交易的交割场所和交割仓库。(省商务厅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金融创新
(二十七)支持自贸试验区因地制宜,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二十八)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负责)
(二十九)持续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完善“通丝路”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平台功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三十)鼓励金融机构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保监局负责)
(三十一)创新农业保险运作模式,推行政策引导与自主自愿相结合的模式,将各种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和银行信贷优惠政策与农业保险相结合,鼓励涉农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开发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险种,引导获取财政补贴或农业信贷资金的借款主体积极投保。(省农业厅、省金融办、陕西保监局负责)
(三十二)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减少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批环节,缩短业务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三十三)鼓励融资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商业保理等金融领域引入外资。(省商务厅、省金融办负责)
(三十四)推动文化和金融融合发展,加快申报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省文化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五、进一步推进差别化改革
(三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杨凌片区设立丝绸之路经济带援外培训基地,实现从单纯的对外援助培训向专业化职业培训转变。(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负责。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杨凌示范区片区)
(三十六)加快推进国际汉唐学院和中国书法学院建设,鼓励国际汉唐学院与西安地区高校合作,促进在陕留学生交流。支持中国书法学院创办书法教学实践基地,依托自贸试验区文化贸易平台和交易中心,采取“创新实践+创业平台+书法市场”的运行模式,开拓书法国际市场。(省教育厅负责)
(三十七)支持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在自贸试验区首发、首演、首映、首展。(省商务厅、省文化厅负责)
(三十八)研究出台针对国外外语市场开展出版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支持性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三十九)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签订旅游合作框架协议,推动旅游业资源开放、信息共享、旅游标准化合作。(省旅游发展委负责)
(四十)尝试推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保税使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西安海关负责)
(四十一)加强军民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军民融合(西安)试点平台作用,建设军民融合专业化众创空间,组建军民融合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用好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军转民”“民参军”、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推进西安军民融合产业实现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办、省知识产权局、西安市政府负责)
六、加快推动自贸试验区产业聚集发展
(四十二)根据片区功能定位和产业优势,指导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制定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制定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政策,设立专项资金,从规划安排、项目包装、招商方式、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大力开展精准招商、专业招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四十三)研究制定促进陕西航空物流发展的相关措施和政策,支持设立临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快临空经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十四)支持空港依托航线优势,健全机场客货中转、物流基础等设施建设。增开国际全货运航线,积极引入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企业,开展国际航空快件中转集散业务。规范经营服务企业收费,降低企业仓储、流通加工、通关报关等物流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西部机场集团负责)
(四十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无污染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实行以企业集团为单元的保税维修监管新模式。(西安海关负责)
(四十六)支持建设集电商、快递、展示、交易、采购、结算、配送、物联网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物流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西安市政府承建)
(四十七)支持自贸试验区综合性基础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前提下,优化土地存量供给,支持优先供给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加强中欧班列(西安)场站、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自贸试验区规划用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西安海关、中铁西安局集团负责)
(四十八)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十九)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低为5个及以上。(省商务厅负责)
(五十)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准入限制。(省商务厅负责)
(五十一)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对没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自贸试验区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五十二)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认证机构的投资方条件限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