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 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区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国家确定的西安市、咸阳市建成区范围;省上确定的渭南市建成区范围;鼓励各市(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实施范围。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社区。包括居民小区、单位家属院、社区服务机构等。
三、强制分类要求
西安、咸阳、渭南市等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一)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
(二)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三)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四、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前述对有关单位和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
(一)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
(二)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
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一)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十三五”期间,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和区域,要加大投入,通过配备专用收运车辆和建立垃圾分类清运作业管理制度,彻底解决“分类投放、混合清运”的问题。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
(二)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三)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鼓励利用易腐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联合处置。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在“十三五”和“十四五”期间,各市、区要在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
(四)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安全化、清洁化、集约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促进基地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政策,保障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和环卫作业等所需经费。加强法制和政策制度建设,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加强省级部门监督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项目的投资补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及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指导。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市县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指导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引导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省物价局指导各地研究完善生活垃圾的有关收费政策。省委宣传部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宣传工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纳入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各类创建的考核评价体系。
(三)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西安、咸阳、渭南市应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多元协同推进。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结合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运体系,注重培育一批省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积极构建“互联网+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整合回收队伍和设施,实现“两网融合”。在健全垃圾处理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将生活化垃圾分类处理纳入依法实施轨道,通过强制依法实施和利益驱动,逐步使居民及单位形成主动分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