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
第三条 信息公开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两方面。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保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审查、时效性审查等,重点是保密性审查。必须遵循“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提供信息的科室负责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经初审后符合公开要求可以予以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提供科室或工作人员确定公开方式,并将该信息报送信息公开专门人员,经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确认可以公开后,按照指定方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八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经办人员负责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负责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或造成其它重大影响的,由信息提供者负责。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4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