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相关工作人员:
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现将《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项目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日常管理、奖励惩戒等有关制度。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项目办)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单位工作及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杨凌示范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杨管人劳发〔2016〕108号)制定本细则。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原则
(一)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开发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后半年内未实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 失地农民;
6. 失业的残疾人;
7. 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 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按照“按职设岗、一岗一人”原则进行,辅助工作开展。需要增设新岗位时,由业务负责人报局班子研究决定,办公室协调人社、财政部门开发设立。如无特殊原因,招考应当以公开招聘形式进行,单位负责聘用条件的制定、笔试、面试、体检工作的组织、劳动合同(派遣合同)的签订、从业人员待遇支付和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工作管理及职责
(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单位负责实施,实行考核考勤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告知其工作待遇、福利及相关奖惩办法。
(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15日函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停止发放各项待遇。
1. 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 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 严重违反设岗单位管理制度或被服务对象书面投诉并查实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设岗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7. 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完成单位交付合理工作(包括开展业务产生的加班及值班),不得推诿扯皮、尸位素餐。
三、工资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按照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之间原则确定,以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共同构成。基础工资以2850为基数,工龄工资以2017年1月始,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记一工龄,累加进行,每级工龄工资36元。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根据社会发展及物价水平适时调整,按月支付。
(二)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按比例分担,个人支付范围在工资内扣除。
四、奖惩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在岗位有尽职尽责,勤勉任劳、取得重大立功、提出重要性可操作建议等良好表现,经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可对其进行奖励,根据实际上浮其工龄等级。
(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造成工作失误,引发不良矛盾等情况,但不至开除者,可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下降其工龄等级或勒令其当年不晋升工龄等级。
(三)单位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深造学习,外出学习、培训参照正式在编人员发放补助。对取得中级、高级职称者,可参照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办法增设职称工资,具体程序为:本人提议、办公室上报局主要领导、单位班子成员研究决定后,对其工资进行调整。
(四)合同期满,对表现优秀者可进行续聘;对不合格者终止劳动合同。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