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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24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进入统一平台体系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在统一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通过统一平台体系交易。

(二)总体目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2016年6月底前,省、市两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2016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重点工作和原则要求

(一)整合交易平台层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省、市两级。整合后,省级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交易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由各设区市政府提出,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实现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信息系统。整合省内分散建立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级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职能的部门根据监督执法特点建立电子监督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充分发挥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三)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标准。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借场所整合为名新建楼堂馆所。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就近进行、方便实施、不限于一个场所的目的。

(四)整合使用专家资源。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家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充实调整省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地各部门专家库中符合省级评标(评审)专家资格要求的在库专家,经审查后纳入省级专家库。积极推动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五)统一规则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完善全省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已通过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同时按国家部署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加强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七)规范平台服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的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对于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不得通过审核招标、拍卖文件及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八)完善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九)转变监督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要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订整合规范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

(二)严格督促落实。要切实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要求,扎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全面跟踪、及时通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