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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2日

                                    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

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确保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政府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是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由省政府集中建设、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使用,实现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在线申报、各级审批部门并联审批和依责监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平台上联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横向联接省级部门审批系统及信用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源交易等平台。

第二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相关的各类审批监管事项,涉密投资项目除外。项目申报材料中如有涉密文件(图件),应当直接送达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条 在线平台尚未纳入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可暂按原审批规定程序执行或在相关部门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待在线平台统一清理规范后,逐步纳入在线平台办理。

第四条 投资项目线上申报和审批监管分三步实施。2016年12月底前采用投资项目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批相结合的方式,2017年6月底前实现部分审批事项线上申报和审批,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部审批事项线上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由省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登陆在线平台申报,投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登陆在线平台受理办理审批事项。由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登陆中央平台申报。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运行规程

第六条 在线平台由在线申报和审批监管系统两部分组成。在线申报系统为项目申请人提供审批项目的申请服务,审批监管系统为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在线审批及监管服务。

第七条 在线申报系统主要功能:

(一)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全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及申报材料清单、办事指南、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等,依法履行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开。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通过在线申报系统进行项目注册登记后获得项目24位统一代码,并完成相关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的上传。

(三)互动交流。在线申报系统为项目申请人提供办事咨询、投诉建议、服务评价、下载申请材料标准表格及示范文本等服务。

(四)事项查询。项目申请人通过在线申报系统随时查询项目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信息。同时可下载申报事项的各种批准文件。

第八条 审批监管系统主要功能:

(一)受理办理。各级相关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规范受理办理本部门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依照规定,需由本行业下级主管部门初审的,由下级相关部门在审批监管系统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文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审批部门在审批监管系统中会商并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文件。部门办结审批事项后,其批准结果由系统自动互抄相关部门。

(二)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服结合,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在线平台提供项目建设监督检查信息登记、项目信息在线备案等功能,各级部门对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实现部门间共享,并联通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开。

(三)电子监察。审批监管系统实时记录各级审批监管部门工作情况,对其审批办理进度实行黄灯预警提示,超时红灯记录,各级审批部门内设监察机构依此进行全程实时在线监督。在线平台根据各级部门审批超时红灯记录、项目申请人做出的服务评价及投诉等统计结果,按月度、季度和年度自动计分,对每个审批监管部门进行考评。各级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及时提醒限期整改。

(四)统计分析。审批监管系统设置项目办理台账查询统计功能,可按投资项目的行业、区域、投资规模等指标分类统计,为各级审批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查询服务。

(五)提醒告知。审批监管系统在项目审批重要操作步骤配置提醒功能,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审批部门事项经办人员发出提醒通知及超期预警信息,亦向项目申请人发送预受理通知、补齐补正告知、启动特别程序及项目办结等信息。

第九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登录在线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填写申请单位和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24位统一代码。在选择所办审批事项并确定审批部门后,在线平台将向申请人告知应办理的全部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等信息。项目申请人根据材料清单及格式要求上传有关申请材料,即可完成项目在线申报。申请项目报建等审批事项,按上述方式进入“项目报建”等栏目进行申报。

(二)递交材料。项目申请人接收到项目申报材料通过预受理后,需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及时持通过预受理通知将线上预受理后的全部申报材料的纸质文本分别送达相关审批部门或指定机构。

第十条 项目审批流程:

项目申请人通过在线平台项目申报系统提交的申请材料上传到审批系统后,审批系统自动分类处理,将相关材料分发各有关并联审批部门及初审部门,启动并联审批受理办理流程。并联审批部门中某审批事项未通过预受理或不予受理时,该项目审批流程自行终止。

(一)初审。初审是指项目受理前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本行业(系统)下级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文件的一项工作。初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文件,并将其上传至审批系统。初审提出否定意见的,亦需出具相关意见并通过审批系统上传至上级主管部门。

(二)预受理。当申请人、下级主管部门和前置审批部门将申报材料、初审文件和审批文件上传在线平台后,审批监管系统通知后置审批部门相关审批人员开展预受理,系统开始计时,预受理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发现材料不合规的,通知项目申请人补齐补正;发现审批层级选择错误、审批事项缺漏项等情况的,通知项目申请人预受理未通过。预受理补齐补正不视作违反受理前只能一次性通知补齐补正的法定规则要求,预受理时间亦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预受理通过后,项目申请人需持预受理通过通知及项目纸质材料前往审批部门办理事项审批。

(三)受理。审批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后对项目代码进行校验,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1、对申报材料齐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受理信息登记到在线平台上,系统开始计时。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一次性明确项目申请人补正补充全部材料和要求。项目申请人按照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并上传平台,审批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受理信息登记到在线平台上,系统开始计时。3、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将决定信息登记到在线平台上。

(四)事项办理。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办理过程中的特别程序、办结等重要信息应及时登记到在线平台。

(五)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行的专家评审、委托评估、查勘、听证、公示等程序。实施特别程序前,审批部门应及时向申请人发送启动特别程序通知。实施特别程序的时限不计算在事项办理时限内,审批部门应在实施特别程序承诺时限内完成,其承诺时限不包括申请人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整改的时间。特别程序终止后审批监管系统重新启动对审批事项办理的计时。

(六)办结。审批部门完成事项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将批复文号、文件标题、批复文件电子版等信息上传至在线平台,告知项目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审批部门。项目单位使用项目24位统一代码,可随时上线查询相关信息。项目申报、审批以及监管等全过程信息应按照统一数据共享规范及时实现部门间共享。

第三章 工作体系和部门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由各级牵头部门和审批部门组成的全省并联审批工作体系,以保障在线平台有序、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在线平台的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在线平台建设运行协调,研究制定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及规则等。负责在线平台及时更新、调整和完善。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省级并联审批部门有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省信息中心是在线平台的总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维管设备和系统,制定安全保障防护方案和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以及相关技术规范,配合中央平台开展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委(局)为本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各审批部门在线开展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并联审批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投资项目审批现行法定审批权限及规则,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本部门职权内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在线平台设立总管理员1名,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信息中心承担总管理员职责;各市(区)、县(区)等各设立分管理员1 名,由各市、县级牵头部门承担本级分管理员职责;各级审批部门分别设立部门管理员2 名(AB岗),监察员1 名,审批员数量根据各部门审批业务分工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1个审批事项对应1个审批员。

第十七条 岗位职责:

(一)总管理员。负责组织落实在线平台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组织在线平台日常运行和系统技术维护工作。联系省级部门管理员及各级分管理员,及时搜集、反映并组织处置在线平台运行出现的问题等。

(二)分管理员。负责组织本级审批部门贯彻落实在线平台相关工作部署。协调本级审批部门有序开展审批业务,督促本级部门管理员、审批员、监察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搜集、反映并协调处理本级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三)部门管理员。负责协调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并按时限受理办理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完成本部门初审意见以及会商回复意见的上传工作。负责协调与总管理员、分管理员和相关部门有关的审批事项沟通协调,同时做好与公众互动的有关工作。

(四)部门监察员。负责对本部门从事审批业务的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在线监督。负责处理社会监督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部门审批员。依据法定职责及并联审批规则,具体负责受理办理本部门权限范围的有关审批事项,同时为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在线平台为各级分管理员、部门管理员、部门监察员及审批员配置专用数字证书登录在线平台办理审批业务,数字证书绑定人员手机。当相关人员发生变动时,确定后的人员应登录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人员信息。

第四章 基础标准和运行保障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是按照统一标准、同级同权原则依法设置的,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在线平台统一的规范标准和规则开展审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及时对审批事项目录和材料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事项调整应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在线平台对审批事项所涉中介服务事项统一实行目录化管理。通过在线平台公开并联审批事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等信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平台设置统一的24位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标识。项目申报、办理、审批、监管等均需统一关联至项目代码。项目发生错误赋码应由原赋码单位予以撤销,被撤销的项目代码不得再次使用。在办理项目延期、调整等手续时,应保持原项目代码不变;在项目投资主体、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时应重新赋码,在线平台应将相关信息分送至相关审批监管部门,由相关部门将调整或确认意见与新项目代码关联。项目申请人在申报文件标印项目24位统一代码。有关部门根据项目24位统一代码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并在相关审批文件标印项目代码。

第二十二条 在线平台按照中央平台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并按国家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统一规范在线平台与各级各部门内部审批业务系统及相关业务部门数据交换标准,实现在线平台与审批部门内部审批系统的快速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

第二十三条 在线平台统一规范并公布并联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所涉及的各类标准文本(表格)样式及事例,供项目申请人查阅、下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审批部门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依法维护项目申请人合法权益,保守项目申请人商业秘密。在线平台统一设置项目申请人、各级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用户权限,确保信息畅通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在线平台运维管理部门维管中央平台发放的前置机有效运行,确保平台数据的实时、同步、完整和安全。建立网络、服务器与数据库访问控制与授权管理、信息发布审查跟踪、应用系统故障处理、数据灾难恢复等机制,采取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健全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审批部门要加强对在线平台运行工作的事中事后指导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办理项目。及时研究在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在线审批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在线审批监管工作实行分级考核制,具体由各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线平台的建设运维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各市县在线平台审批项目情况将逐步与安排中省资金挂钩。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保障在线平台运行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 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