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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十

第十章 规划实施

本规划是全省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在各类空间规划中居总控性地位。省级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相关规划,健全法律法规和绩效考核体系,明确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组织实施。

第一节 规划实施

本规划由省、市县政府共同实施。

一、省级有关部门的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制定相关政策;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修订;负责指导推进市县落实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监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并负责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本规划明确的财政政策方向和原则,制定并落实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财政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土地政策并落实用地指标;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并明确四至范围。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水利部门,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防洪减灾、水土保持和水能资源开发管理等方面的规划、管理政策。

——农业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农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划及相关政策。

——林业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引导人口转移政策。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完善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地理信息监测系统,提供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地理信息。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交通、通信、电力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部门,要依据本规划,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编制相关规划,制定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

——地震、气象、文物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

二、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强化分区管理,规范开发时序,把握开发强度,落实功能定位。

——根据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本市县的主体功能定位,细化本市县国土空间分区,如城镇建设区、工矿开发区、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旅游休闲区等(具体类型可根据本市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明确四至范围。

第二节 监测评估

建立覆盖全省、统一协调、更新及时、反应迅速、功能完善的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和评估。

——依据国家和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开展国土空间监测管理,检查各市县主体功能定位的落实情况,包括城镇化地区的城镇规模、农产品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的改善等情况。

——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以国土空间为管理对象,主要监测城市建设、项目动工、耕地占用、地下水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等各类开发行为对国土空间的影响,以及湿地、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的变化情况等。

——国土空间监测数据是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评估、调整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对相关领域的国土空间变化情况做好动态监测工作。

——转变国土空间开发行为的管理方式,从现场检查、实地取证逐步转为遥感监测、远程取证为主,从人工分析、直观比较、事后处理为主逐步转为计算机分析、机助解译、主动预警为主,提高发现和处理违规开发问题的反应能力及精确度。

——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环保、测绘地理信息、地震、气象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有效的国土空间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资源、自然资源、环境及生态变化状况的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各类空间信息资源之间的共建共享。

——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评价与动态修订机制,适时开展规划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需要调整的规划内容或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各部门、各市县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能全面了解本规划,使主体功能区的理念、内容和政策深入人心,动员全体人民群众,共建更加美好的新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