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划分
我省主体功能区划分方案,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元,结合我省实际,统筹考虑全省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生态脆弱性、生态重要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优势度和发展战略等十大类61项指标,运用多种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而得出。
第一节 划分类型
我省主体功能区划,按开发方式,分为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三类;按开发内容,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三类;按层级,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主体功能区分类及其功能
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是基于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以是否适宜或如何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为基准划分的。
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是以提供主体产品的类型为基准划分的。城市化地区是以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农产品主产区是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生态产品、服务产品和部分工业品;重点生态功能区是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服务产品和工业品。
重点开发区域是有一定经济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集聚人口和经济的条件较好,从而应该重点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限制开发区域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产品主产区,即耕地较多、农业发展条件较好,虽也适宜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但从保障农产品安全以及区域永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必须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从而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一类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即生态脆弱,生态系统[4]重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不具备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条件,必须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从而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
禁止开发区域是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并点状分布于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之中的重点保护区域。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地质公园和世界文化遗产。省级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省级及以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重要湿地、重要水源地以及其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5]。
第二节 重大关系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应着重处理好以下重大关系:
——开发与发展的关系。本规划的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中的“开发”,特指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限制或禁止开发,特指在这类区域限制或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并不是限制或禁止所有的开发行为。将一些区域划为限制开发区域,并不是限制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类区域的农业生产力和生态产品生产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主体功能不等于唯一功能。明确一定区域的主体功能及其开发的主体内容和发展的主要任务,并不排斥该区域发挥其他功能。重点开发区域作为城市化地区,主体功能是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集聚人口和经济,但也必须保护好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等农业空间,保护好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空间,也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和生态产品。限制开发区域作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是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保障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和生态系统稳定,但也允许适度开发能源和矿产资源,允许发展那些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当地资源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允许进行必要的城镇建设。对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政府从履行职能的角度,对各类主体功能区都要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
——主体功能区与农业发展的关系。把农产品主产区作为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区域,是为了切实保护这类农业发展条件较好区域的耕地,使之能集中各种资源发展现代农业,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也可以使国家强农惠农的政策更集中地落实到这类区域,确保农民收入不断增长,农村面貌不断改善。此外,通过集中布局、点状开发,在县城适度发展非农产业,可以避免过度分散发展工业带来的对耕地过度占用等问题。
——主体功能区与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关系。能源和矿产资源富集的地区,大多也是生态脆弱或生态重要的区域,不适宜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往往只是“点”的开发,主体功能区中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更多的是“片”上的开发。一些能源和矿产资源富集的地区被划为限制开发区域,并不是要限制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而是应该按照该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实行“面上保护、点上开发”。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发挥政府的科学引导作用,更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是,明确主体功能定位并据此配置公共资源,完善法律法规和区域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导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有序进行开发,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重点开发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形成,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编制规划和制定政策,引导生产要素向这类区域集聚。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形成,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规划体系来约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行为,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引导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场主体自觉推进主体功能建设。
——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的关系。主体功能区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主体功能要求。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变化,可以对区域的主体功能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节 划分结果
——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主要分布于关中地区(包括商洛市商州区、丹凤县)和榆林北部地区,包括36个县(市、区)以及汾渭平原农产品主产区中的部分地区,总面积33836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6.5%。扣除基本农田后面积25978平方公里,占全省的12.6%。
——省级层面重点开发区域。主要分布于延安、汉中和安康市,包括3个区块的4个县(区),总面积7634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7%。扣除基本农田后面积6662平方公里,占全省的3.2%。
——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主要分布于渭河平原、渭北台塬和商洛北部,共计24个县(区),总面积31269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5.2%。
——国家层面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于陕北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和陕南秦巴山区,共计33个县,总面积81202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9.4%。
——省级层面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于延安沿黄地区、子午岭地区、黄龙山区、商洛南部地区,包括10个县以及重点开发区域中部分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块,总面积51859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5.2%。
——禁止开发区域。呈点状分布于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之中,共407处各级各类禁止开发区域,扣除部分相互重叠的区域后总面积22949平方公里(不含省上公布的55个重要湿地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1%。
[1]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以自然或法定边界为基本单元,分布在其他类型主体功能区域之中。
[2]开发强度指一个区域建设空间占该区域总面积的比例。建设空间包括城镇建设、独立工矿、农村居民点、交通、水利设施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空间。
[3]生态产品指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和宜人的气候等。生态产品同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一样,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生态功能区提供生态产品的主体功能主要体现在:吸收二氧化碳、制造氧气、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清洁空气、减少噪音、吸附粉尘、保护生物多样性、减轻自然灾害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实质是政府代表人民购买这类地区提供的生态产品。
[4]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在各种生物之间以及生物群落与其无机环境之间,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而相互作用的一个统一整体。
[5]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本规划将国家湿地公园和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暂补充列入省级层面禁止开发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