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企业用户调峰用气监督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调峰季天然气收费行为,提高天然气经营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陕西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峰季天然气经营者收费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核算的行为。
第三条 天然气经营者,是指在杨凌区域内特许经营调峰天然气的企业。
第四条 调峰天然气收费监督核算工作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示范区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执法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工作专班,于每年调峰季结束后进行。
第五条 调峰用气收费监督核算,原则上于每年四、五月执行,五月底前公布核算价格,六月底前供气双方完成结算。
第六条 监督核算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收费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二)公平性原则。调峰气价核算既要着眼于降低用气企业负担,又要兼顾供气企业的合理利润。
(三)合理性原则。收费行为应当反映天然气调峰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
(四)相关性原则。计入收费标准内的成本、费用应当与天然气供应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与调峰用气、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收费成本。
第七条天然气经营者应配合监督核算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天然气经营者要做好日常城市管道用气成本的核算、天然气供应的统计和计量工作,包括指标供气量和调峰商业供气量、预售气量等。
第九条天然气经营者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调峰季原则上为当年11月至来年3月,特殊情况据实确定。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