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公共
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示范区住建局(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15日
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保证金的管理,确保代收代退保证金的安全,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施的所有交易项目的保证金代收、管理和代退活动。
第三条保证金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工作由杨凌示范区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涉及保证金的事项和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土地出让、矿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司法机关罚没财产处置等交易活动中收取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
第五条投标(竞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电汇、转账、现金等方式将投标保证金转入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交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银行入账凭证交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确认到账后,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保证金按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或交易合同规定标准收取。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或交易合同未约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
第三章保证金的退返
第七条保证金应当按照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或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条件退返,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或交易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条件退返。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的保证金在招标工程中标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返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返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保证金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返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返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股)权处置(转让)的,中标人(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抵作受让地块和采矿权、产(股)权的定金,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划入财政局指定的账户,转为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或产(股)权处置收入(转让价款)。
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返。
第十一条保证金本着“谁交退谁”的原则,直接退到交款单位基本账户,且所交保证金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退返。
第十二条投标(竞标)单位须持以下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退返保证金。
1.授权委托书;
2.保证金收据;
3.经办人身份证;
4.备案合同;
5.其他具体项目退返保证金需报文件。
交易中心管理的招标管理科室负责审核相关资料,确认无误经负责领导同意后,财务人员以转账、电汇或现金的形式退返保证金。
第十三条符合退返条件和时间的保证金,中标单位应及时办理退返。由于中标单位迟迟不办理导致保证金逾期未退返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不负责。
第四章补充事项
第十四条若遗失交易中心开具的收款凭证的,交款单位须凭开户行提供的入账凭证复印件、交款单位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到交易中心补办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由于退款接收单位经办人填写有误等原因,致使银行票据无法进账,要求重新办理退款的,由退款接收单位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核查无误后,按退返保证金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退款接收单位因名称变更造成与原交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原交款单位应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以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和原交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同意退款给更名后企业的承诺书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和法人签字),经交易中心审批后,按退返保证金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违约保证金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退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二)投标人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保证金暂不退返,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办理代收保证金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由于泄密而引起围标串标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收取和退返保证金时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