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
《杨凌示范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示范区住建局(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杨凌示范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杨凌示范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15日
杨凌示范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杨凌示范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评价、公示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示范区进场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示范区工程建设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及辅助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参与信用评价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委托代理项目业主等评价机构。
第四条 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进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督、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的代理机构库和从业人员库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实行动态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信用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7日内自行更新。
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职责负责示范区内进场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并定期汇总报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信息。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招标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工程类国家注册类证书,全市范围内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进场承接依法必须招标代理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2人。
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进场承接时间以电子招标系统备案日为起始时间,以该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日为结束时间。
第七条招标代理活动实行“一项目一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明确项目组成员,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章 评价标准和等级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由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日常考核、良好行为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信用等级按评分分值区间确定,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五档,即A、B、C、D、E档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信用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号 | 信用等级 | 评价得分 | 备注 |
1 | A | ≥850 | 优秀 |
2 | B | 849—800 | 良好 |
3 | C | 799-750 | 中等 |
4 | D | 749-700 | 较差 |
5 | E | ≤699 | 差 |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由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每季度的首月10日,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季度参与招标代理业务评价结果进行量化汇总,并公示发布。次年首月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评价结果(按每季评价结果的25%计算)进行汇总排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在本市进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主动接受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参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开信用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主动签订并公开代理业务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示,承诺履约情况纳入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与所在代理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包含其所有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信息均统一计入所属法人企业。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方式获取。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示范区相关主管部门(以建设、交通、水利、市场监管、工商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为准)或行(专)业协会表彰的奖励信息,应主动将表彰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上传至代理机构信息库。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 由评价实施单位对进场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违规违纪等进行量化考评。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评价信息汇总报送。
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每季度的首月,综合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考核及相关信息,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上季度代理情况作出信用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等级为D及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纳入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 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上一周期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给予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进场办理招标代理事项提供优先服务;
(二)优先安排参与造价等行业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优先安排在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四)优先提名有关的表彰奖励活动;
(五)建议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给予适当加分;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上一周期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及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进场招标代理项目办理事项加大监督力度;
(二)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教育;
(三)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审慎性参考(重要依据);
(四)在各类表彰奖励中作为审慎性参考;
(五)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被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在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从事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将共享给省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代理机构主动提升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等级。
第五章 参评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事项有异议的,可自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招标代理机构。若复核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当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但累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书面形式向市公管办提出申诉,如复核确认评价信息有误的,评价实施单位应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每季度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周期内累计扣分和加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考核扣分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书面提交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结束后,如扣分行为已整改到位,评价扣分清零重新计算;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评价扣分将延续至下个周期。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交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法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2016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