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2019年涉企支持政策汇总
一、加快自贸片区发展政策(十条)
第一条 首批入驻杨凌自贸片区的高端加工贸易项目,投产后,将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落户奖励,研发型企业最高奖励可达500万元,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重点支持。
第二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入驻杨凌,将支持企业
利用种质资源库,并在新品种培育、先进育种方法和技术设备引进、种业国际产能合作等方面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申请知识产权并推广应用的企业优先配套中省及杨凌专项种业支持政策。
第三条 入驻并发展总部经济的企业,杨凌将根据年度
纳税地方留成予以等额奖励并免费提供办公用房。
第四条 对驻杨凌自贸片区的企业高管,优先落实人才引进激励政策,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企业股权并购转让的高管个人税收地方留成,可放宽至5年内分期缴纳。
第五条 在杨凌举办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数在100个以上的,示范区将免费提供场馆,并给予组织方每标准展位2000元的奖励;在杨凌举办50人以上的国际性会议,也将给予正式代表每人每天600元标准的会议承办方奖励。
第六条 入驻杨凌自贸片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办公用房免费;为团队产业化项目,配套最高300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七条 来杨凌投资新建具有孵化、加速功能的国际专
业园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奖励。
第八条 自贸片区企业投资生产服务业,将参照国家服务贸易试点地区的财税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杨凌自贸片区设立产业和农业科技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基金投资杨凌自贸片区重点项目或企业,基金中的社会资金,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3%的奖励或风险损失后补助。
第十条 为驻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办公用房;
金融机构高管,按人才引进激励政策根据个人纳税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政策落实单位:杨凌自贸办
电话:029-87032883
二、人才扶持政策(五条)
第一条 对于入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人才类别以家庭为单位分别给予安家补助50、40、20、10万元,分3个年度拨付;在杨凌辖区购买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最高分别给予60、40、20、10万元购房补贴,由人才专项经费和用人主体按5:5的比例分担,房屋产权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共有,引进人才在杨凌工作满6年后,产权归本人所有。
第二条 对在杨凌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经营活动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参照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于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400万元、12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围绕自贸区建设杨凌片区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聚焦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农业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每人一次性5—10万元项目资金资助。
第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在政策执行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400万元、450万元和800万元。
第四条 大学本科高校毕业生到入区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将人事档案托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安置补贴。企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额补助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补助期限最长2年。
对在杨凌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杨凌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三个学历等次,分别提供不少于50平米、30平米、20平米保障住房,期限最长3年;无房源可以保障时,每人每月分别享受600元、400元、200元租房补贴,最长补助3年。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落户杨凌到入区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3个年度补助10万元安家费,在杨凌购房的分3个年度补贴10万元。
第五条 对企业引进的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奖励。
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为企业输送中级及以上技工,技工在区内企业工作满1年且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入区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政策落实单位: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
政策咨询电话:029-87035924
三、金融扶持政策(六条)
第一条 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助机制,对扶持区内涉农和小微企业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项目,对其发生的担保代偿给予5%的风险补偿。
第二条 对拟在国内股票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入区企业,凡在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150万元补助,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的给予250万元补助,凡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成功,按净募集资金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三条 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入区企业,主办券商向监管部门上报推荐挂牌文件后,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挂牌后,给予100万元补助。
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后定向增发,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对新设村镇银行按照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补助。对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对新设或升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后,参照金融企业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20%给予补助。金融机构在杨凌设立农业科技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示范区重点推动的国际合作项目,区内企业建设资金新增国内外融资部分,按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政府性基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基金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补助。
政策落实单位:示范区金融监管局
电话:029-87036685
四、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六条)
第一条 实施农业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对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给予5万元培育补贴;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示范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到期后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政策落实单位:示范区科技创新局 电话:87019511)
第二条 优先认定企业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为示范区技术创新中心(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获得国家、省、示范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政策落实单位:示范区科技创新局 电话:87065753)
第三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未申请过示范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的有效专利,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国内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国外专利1万元/件;有效发明专利从第7年始给予年费资助,标准为当年缴清年费的50%,资助比例逐年递减5%。(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示范区税务局)
第五条 择优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法人申报杨凌示范区高层次创业人才。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和10万元购房补贴。(党工委组织部)
第六条 认定为示范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示范区创新创业园公司、示范区工业商务局)
五、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十二条)
第一条 对入孵的小微企业,给予物业管理费优惠(3年内免收)、房租优惠(3年内免收)。
第二条 对经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社会投资建设的文化企业孵化器,给予入驻企业物业管理费和房租的50%补贴,连续补助5年。
第三条 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经营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价按相应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执行,同时免收代征土地费用。
第四条 在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文化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比例给予投资补助。
第五条 对示范区每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示范区内的文化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示范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当年留存地方财政部分,参照地方留存总额50%的比率予以补助。
第七条 对于示范区内的文化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直至2亿元以上,参照营业收入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对示范区文化企业获批中、省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中省实际拨付到位资金的20%予以配套。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投入参照设备总投入的1%给予补贴。
第九条 对文化企业经营人才、专业人才参照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示范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本条款仅针对文化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条 对文化企业投资人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策划人(主创人员)转让本企业股权,按实际缴纳的股权转让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的80%给予奖励,若该转让所得用于杨凌投资,则按照地方留成的10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原创影视作品在省级电视台首轮播出的按播出净时长每分钟补助500元,在中央电视台首轮播出的按播出净时长每分钟补助1000元。在主流视频网站首轮播出,对提升杨凌形象有较大影响的视频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对贷款投资文化产业项目的企业,连续3年,按项目当年贷款利息的30%-50%贴息。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所投文化产业项目,退出时按净损失额的10%-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偿。担保文化产业项目的机构,产生贷偿损失的,按照净损失额的10%-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偿。
政策落实单位: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
电话:029-87030998
六、电子商务产业扶持政策
第一条 办公设施免费使用。办公用房、仓储、冷库第一年免费使用,第二、第三年给予50%补贴;优先入住创业公寓;公用型进口保税仓库优惠使用;办公桌椅等设施免费配备,20M网络永久免费使用;大学生创业团队2年孵化期内以上费用全免。
第二条 公共服务免费提供。摄影、美工、设计、网络店铺装修等公共服务两年内不限量免费提供;杨凌优质绿色食品指定国有公司整合,成本价提供。
第三条 专业培训免费享受。享受专业培训机构永久免费电子商务培训,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科教资源义务咨询指导,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义务服务。
第四条 证照手续免费代办。享受杨凌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15个政府职能部门高效服务绿色通道,企业证照由杨凌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免费代办。
第五条 快递发货按单奖励。园区集中发货(孵化企业提供免费打包服务),享受国内快递5元/3公斤(续重2元/公斤)超低运费;按照本地快递发货量给予每单0.5元奖励。
第六条 产品销售按量奖励。入园单位年度线上销售额,按照杨凌及其基地产品不超过销售额5%给予奖励。
第七条 税收贡献专项奖励。鼓励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根据企业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八条 中省政策优先扶持。入园单位优先享受创业贷款、大学生创业补助支持,中省及杨凌示范区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及资金倾斜支持。
第九条 优质项目倾斜扶持。鼓励园区注册,两头在外开展经营,同步享受政策。对符合示范区支持方向的大企业大项目享受“一企一策”倾斜扶持政策。
第十条 打造特色电商平台。重点支持具备优良运营能力的企业,在淘宝、京东等全国知名电商平台上开设、运营“杨凌馆”、“产业带”等特色电商,提升杨凌品牌影响力,按照其在该特色电商平台年度纳税销售额2%的标准给予运营企业奖励。支持农产品等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按照平台年度交易额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杨凌注册并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ICP备案)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推进传统企业转型。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线上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示范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提升物流仓储能力。对入驻示范区综合物流园区的首家专业物流企业,给予物流设备、信息技术软硬件投资50%的补贴,其他入驻物流企业酌情给予补贴。对已进入示范区的物流企业,按产业升级政策给予专项支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示范区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开展经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第一年100%租金补贴,第二、第三年50%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提升产品品质。对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区内外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检验检测及认证的,对其费用按照区内70%、区外5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强化人才培育。社会培训机构承担示范区电子商务人才系统培训的,按照实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给予500元/人奖励。支持区内高校与园区建立合作共建机制,推动多层次务实合作。区内高校开设电子商务专业订单班,引导大学生在杨凌就业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分别给予高校、用人企业2000元/人的奖励。
第十五条 推进农村电商发展。鼓励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符合标准的,给予每个网点5万元一次性补贴。争取在2-3年内,实现示范区农村电子商务网点全覆盖。
第十六条 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按照企业线上纳税销售额每10万美元销售收入,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七条 加大资金支持。设立每年1000万元示范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示范区经贸发展局管理使用,并根据发展需求,经专门研究后对资金额度进行增加,集中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十七条)
《杨凌示范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若干措施》(杨发〔2017〕1号)
第一条 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和返还政策。严格执行中、省各项税收优惠、减免和小微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减免和所得税返还;企业符合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予以免征。
第二条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本级财政设立每年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
第三条 严格落实降成本各项措施。执行中、省和示范区“三去一降一补”政策。降低企业社保负担,从2014年至2020年底,采取稳岗补贴的方式,对企业为职工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凡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补助。
第四条 建设创新载体。获批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 促进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被认定为省级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活动。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参与制定标准。对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6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信息化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作,通过两化融合国家、省级贯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企业自建信息化管理、应用系统,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予以50%且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助;对租用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信息化服务企业的信息服务软件,按其实际支付服务费用,予以50%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
第九条 强化人才智力支撑。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高技术人才,享受《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企业管理者参加工信部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予以5000元补助。
第十条 快速催生市场主体。落实商事登记制度要求,鼓励“个转企”,快速催生各类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大力建设创业载体。支持杨陵区人民政府创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县(区);加快“众创田园”、现代农业电商产业园、创业工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利用空闲设施建设面向社会的创新创业园,企业自建的双创园,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创业示范基地,帮助争取政策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研发、信贷融资、市场开拓等方面对瞪羚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快速成长。
第十三条 激励加快发展。开展行业之星、成长之星、创业之星评选,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行业之星的,优先推荐申报项目。新进规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进限额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进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授予示范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荣誉,并给予物质奖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更新关键设施设备,新增产能,促进商贸流通,提升服务能力,为示范区工业、商贸业、服务业经济发展做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享受示范区工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创建品牌。获得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国家级品牌称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取得有机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取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GAP),给予3万元奖励,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取得无公害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洽谈会,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对实际负担的展位费,予以50%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并取得实际效果的,享受外经贸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借助各类媒体、媒介开展宣传推介,符合政策要求的,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政策,创造开放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凡政策规定以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企业有权拒缴。
第十七条 持续解决融资难问题。鼓励引导区内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突出的,加大奖励。支持杨凌农商行加快转型为全国性农业科技银行。吸引有实力的发起行在杨凌设立村镇银行,对新设村镇银行按照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扩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物范围,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杨凌农科担保公司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发挥长安银行农林科技支行作用,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对主板上市企业予以3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予以13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给予2%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强民营企业债券发行培训辅导,对成功融资的给予5万元补助。
政策落实单位:示范区工业商务局
电话:029-87035056
八、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政策
第一条 以杨凌示范区“众创田园”为核心,鼓励发展和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开放的众创空间。通过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关创业服务机构面向大学生开展创业服务。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加快推进农产品电商产业园建设。
第二条 杨凌示范区种子孵化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倾斜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以无偿资助等方式,按照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三条 设立1000万元的杨凌示范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示范区有关国有企业联合社会力量设立大学生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项目的投入。
第四条 加强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实行大学生创业贴息贷款政策,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两年期内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贴息贷款。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贷款力度。支持担保机构提高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第五条 加大大学生创业孵化力度。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5年内免缴办公用房租金。免收房租先由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补助,不足部分由示范区财政列支。
第六条 优先解决创新创业大学生的住房问题。对在杨凌新领办创办的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纳入示范区保障房的保障范围,按照60平方米的保障房补贴标准,由示范区财政全额补贴,最长补助5年。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在企业存续期内可继续无偿居住。如领办创办人员在杨凌购买住房的,按照示范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奖励办法的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七条 着力降低大学生创业成本。大学生创业团队为其成员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对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单位配套部分,由示范区给予5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上补贴先由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补助,不足部分由示范区财政列支。
第八条 凡纳入示范区政府采购目录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的产品、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九条 本政策适用于毕业五年内在杨凌新领办创办企业且达到一定标准的大学本(专)科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归国留学人员)。
第十条 本政策由示范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政策(八条)
第一条 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参股和特许加盟等形式,尽快做强做大,形成一批主业突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扶持一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向限额以上企业跃升。对商贸流通企业年营业额(销售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商业批发企业5000万元、零售和连锁企业2000万元、餐饮住宿企业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商贸流通业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纳入统计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条 鼓励知名企业引进。大力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商贸流通企业入区,带动商贸流通企业经营理念、经营方式、营销技术和管理的创新,提升示范区商贸流通业整体发展水平。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商贸流通企业,土地最低可按工业用地价格出让。企业建成投入运营之日起五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示范区级留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三条 鼓励重点项目建设。鼓励示范区急需的商业综合体、五星级酒店、知名连锁企业、大型超市、品牌直销购物中心(奥特莱斯)等重点商贸流通业项目建设。对重点商贸流通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并按照投资及建设规模,适当减免土地出让金给予扶持。
第四条 鼓励专业市场建设。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新建符合示范区产业特色和区域性商贸中心城市发展需要, 适应大市场、大流通要求的良种、农机、畜牧、食品、医药、农业科技成果等专业交易市场。对专业市场项目土地出让金,依照项目规模,按比例给予支持。专业市场建成投入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投资商和入场经营商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示范区级留成部分,按前两年100%、第三年50%的比例返还,用于扶持专业市场发展。专业市场入场经营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支持专业市场实行统一收银,按收银系统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对进入专业市场的经营者,在贷款、融资、担保、贴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五条 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扩大连锁经营的覆盖面,在大力发展日用品、食品零售和餐饮连锁经营的同时,加快向汽车、酒店、建材、家居等行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不同行业的连锁龙头企业。鼓励汽车、酒店、建材、家居行业向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优先支持品牌汽车4S店、连锁酒店建设项目。
第六条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充分利用示范区区位、交通和产业优势,以铁路货运站为依托,以推进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建设为重点,积极促进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物流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标准给予奖励,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
第七条 实施名牌战略。鼓励商贸流通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走品牌发展之路。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入选全省连锁经营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50强榜单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加快品牌推广。依托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营销网络,鼓励企业在区外设立以生物、食品、农机等示范区特色涉农产品为主要经营内容的连锁经营门店,加大杨凌品牌推广力度。对商贸流通企业在区外设立的连锁经营门店,按照其建设规模及数量,给以一定建设资金支持。
十、工业发展扶持政策(五条)
第一条 对当年新跨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原有规模以上企业,凡当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20%以上,且税收年增长15%以上者,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第二条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原基础上增加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新增产值6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原基础上增加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新增产值8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三条 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在省、示范区奖励的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在示范区奖励的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第四条 在省、示范区政策基础上,区财政对企业投入技改资金在200万元以上且改造后产值新增300万元以上的,按技改资金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对在国内新三板、创业板、科技创新板、中小板和主板成功上市的,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政策落实单位:杨陵区工信局
电话:029-87012379
十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十二条)
第一条 对于当年新增区内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一年以上)达 10 人以上的小微企业,每就业一人给予企业 3000 元奖励。
第二条 对当年新跨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原有的规模以上企业,凡当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 20%以上,且税收年增长 15%以上者,一次性奖励 5-10 万元。
第三条 对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原基础上增加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 且新增产值 6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原基础上增加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新增产值 8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第四条 企业投入技改资金在 200 万元以上,且改造后产值新增300 万元以上的,按技改资金的 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第五条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项目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凭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创新项目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凭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六条 凡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小微企业,在省、示范区奖励的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奖励企业 5 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者“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在示范区奖励的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奖励企业 3 万元。
第七条 企业产品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每项证书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改造, 对企业投资节能环保项目改造,并经职能部门验收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第九条 对每年在行业规定纳税范围内足额纳税 20 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纳税额的 5%予以奖励。对每年纳税在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纳税总额的 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凡在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在国内新三板、创业板、科技创新板、中小板和主板成功上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50 万元、60 万元、80 万元和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企业引进副高职称人才或引进在全国 500 强企业中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才,签订全职聘用合同且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者,每引进一名,奖励企业 2 万元;企业培养取得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才的,对培养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第十二条 凡当年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凭证书(省级指定认证机构颁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5万元。
政策落实单位:杨陵区商务局
电话:029-87012379
政策清单
(一)《加快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示范区片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二)《杨凌示范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
(三)《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四)《杨凌示范区关于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杨凌示范区高层次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六)《关于加快杨凌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七)《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八)《杨凌示范区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措施》
(九)《杨陵区促进贸易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十)《杨陵区奖励扶持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杨陵区工业稳增长促投资11条措施》
(十二)《杨陵区奖励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
(十三)《杨陵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