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中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要求,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全面识别决策实施的各项风险,现将《杨凌示范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大决策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一、事项基本情况
1.事项名称:《杨凌示范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评估主体: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3.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杨凌示范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总则、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内容。
(1)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内容: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包含基础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按照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所制定的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标准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4)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相关规定: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按月计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车位,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车位,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同一小区内,面积小于标准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的车辆。
同时本办法中还规定了临时车辆不得收取费用的几种情形。
(5)空置房和空置期间停车服务费收费政策: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也应下调,下调幅度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6)收费标准具体执行相关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小区,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具体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提供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栋公示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拟调价方案,就调价方案与业主协商,经“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物业服务等级经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收费标准抄送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包括将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并入物业服务费实行统一计收的情形,均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调价程序,在调价程序履行完成前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7)拟定的收费标准
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服务等级 | 高层 | 多层 | |
高层中准收费标准 | 高层中准收费标准操作说明 | ||
一级 | 1.9 | 1.左侧“中准收费标准”是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的中准收费标准上限,各物业小区的具体中准收费标准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合同签订的收费标准为准。各业主具体交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本说明第二条要求,实行了楼层差价后的收费标准。 2.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合同签订的物业服务中准收费标准为该楼栋或该单元的中间层(使用电梯的楼层数为双数的,中间层可确定为两层)收费标准,每上一层加1分,每下一层减1分,下减上加,代数和趋于0。不按规定实行楼层差价的,业主有权拒交物业服务费。 3.“高层”指有电梯的住宅,“多层”指无电梯的住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其运行维护等有关收费事项按照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双方合同(协议)约定执行;管理和运行维护费用完全由受益户自行负担的,仍按多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老旧住宅小区统一改造加装电梯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 | 0.7 |
二级 | 1.6 | 0.6 | |
三级 | 1.3 | 0.5 | |
等外 | 1.0 | 0.4 | |
备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服务等级”是指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所制定的服务等级,物业服务标准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3.“高层”指有电梯的住宅,“多层”指无电梯的住宅;老旧住宅改造后带电梯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
4.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超过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可在高层一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物业企业执行浮动收费标准前,应向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抄送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执行。上浮仅限于高层一级服务标准,高层二级、三级、等外无上浮。
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
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停车场类型 收费标准 | 室内 | 露天 | |
一类 | 二类 | ||
按月(元/车位·月) | 60 | 50 | 30 |
按次(元/车位·次) | 5 | 4 | 3 |
备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内机动车停放场所类别按照设施配备和服务条件分为一、二类两个类别,露天交通工具停放场所不分类别。示范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室内停放场所类别标准:一类停车场: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供车辆安全出入,配备自动升降栏杆,摄像监控系统,电脑计费系统或网络计费支付系统,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地面硬化干净整洁;行车有标准的导向系统,停车位有专业标识;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业管理、保安、保洁人员。二类停车场:出入口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配备自动升降栏杆,配备监控、消防、通风设备,有明显的导向和停车标识。监控室24小时有人值班,配备保安、保洁人员。
3.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放每8小时为一次,超过第一个计次时间段后按第二次计费,依此类推。
4.机械停车位、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
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分析,征询相关利益群体和公众意见,查找风险点、影响程度,提出社会稳定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事项、方式及时限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受本决策实施影响的公众及相关利益群体。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1)对该决策了解情况;(2)对实施该决策持何种态度;(3)该决策实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4)该决策实施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5)该决策实施对利益群体的主要影响;(6)对该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3.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对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4.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限:自本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6号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邮编:712100)
联系电话:029-87036801
电子邮箱:YLSFQfzggj@163.com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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